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和须知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张2寸或一寸近照和以下相关材料:
(一)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原件。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三、发放和管理
(一)《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免费发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发。
(二)《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凡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创业证》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五)《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就业创业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收费。
四、办理期限
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提供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立即领证。
五、办理地点
威信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六、咨询电话
0870-612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