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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解读分析
文章来源:云南省统计局  作者:能源统计处  点击数:6638

20171226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显示,2016年,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数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10(在西部12个省市区中排第2位);公众满意程度排名14(在西部12个省市区中排第9位)。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主要目的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家四部委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简称“一办法、两体系”),要求对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价重在引导,五年考核重在约束。

依据“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年度评价工作重在引导各地区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督促和引导各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对于推动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内容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包括两部分:

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数为综合评价指标,由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6项分类指数构成,用来比较分析各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绿色发展成果。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规定,计算绿色发展指数采用55个指标,指标的基础数据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3个部门,各部门对数据质量负责(其中,由国家统计局审定使用的指标有11个,其余由国家有关部委局审定,提供国家统计局使用)。

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开展抽样调查(采取异地交叉调查),了解公众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公众对空气、水、土壤、噪音、电磁辐射污染和光污染等6个方面的主观判断),突出反映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考核目标体系,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权数和指数计算方法

(一)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权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总权数为100%,其中:资源利用类指标14项,权数为29.3%;环境治理类指标8项,权数为16.5%;环境质量类指标10项,权数为19.3%;生态保护类指标10项,权数为16.5%;增长质量类指标5项,权数为9.2%;绿色生活类指标8项,权数为9.2%。指标权数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共16个指标,每个指标权数2.75%);第二类是“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共22个指标,每个指标权数1.83%);第三类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共17个指标,每个指标权数0.92%)。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

(二)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需对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将绝对数指标转化成相对数指标,将逆向指标转化成正向指标,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将55个绿色发展指标转换为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对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值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个体指数;对个体指数进行加权,计算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等6个分类指数;再对6个分类指数进行加权,计算绿色发展指数。

三、绿色发展指数区域比较分析

    《公报》显示,2016年绿色发展指数排在前10位的地区依次是北京、福建、浙江、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湖南、江苏和云南;位于第11-20位的10个地区分别是吉林、广西、广东、四川、江西、甘肃、贵州、山东、安徽和河北;位于第21-31位的11个地区分别是黑龙江、河南、陕西、内蒙古、青海、山西、辽宁、天津、宁夏、西藏和新疆。

通过对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以及6个分指数进行比较分析,省际间绿色发展水平呈现较明显地域差异:

(一)东部地区经济增长质量优势显著,绿色发展指数排位靠前

东部11个省(区、市)中,6个省份绿色发展指数排在全国前10位,除辽宁、天津排位靠后外,东部地区经济增长效率普遍好于其它地区,东部地区的优势更多地体现在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环境治理方面,比如增长质量指数较高的多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前3名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浙江,绿色生活指数前3名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江苏;环境治理指数前3名分别是北京、河北和上海。尽管东部地区受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约束较为明显,排位相对靠后,但绿色发展整体水平仍然靠前。

(二)中部地区绿色发展较均衡,绿色发展指数排位居中

中部8个省(区、市)绿色发展水平相对均衡,除湖北、湖南2个省绿色发展指数排在全国前10位外,有3个省绿色发展指数排在1120位,有3个省绿色发展指数排在2026位。从6个分类指数来看,中部地区没有明显的优势,也没有明显的劣势,排位大多数居于中间位置,在经济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环境治理方面与东部省份相比存在差距,在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上又无法同西部省份相比,导致绿色发展水平在全国整体居中。

(三)西部地区优势指标较少,绿色发展指数排位偏后

西部12个省(区、市)中,除重庆和云南绿色发展指数排位靠前外,其他大部分省份排位居全国中下游。除生态保护指数,西南地区具有明显的优势,重庆、云南、四川和西藏分别排在前4名外,其他5个分类指数,西部地区大多数省的排位都比较靠后。西部地区在经济增长、绿色生活、环境治理方面表现较弱,尽管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和较好的生态环境,但由于受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绿色生活方式引领作用与其他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影响了西部地区绿色发展水平。

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结果及特点

从国家发布的2016年绿色发展指数看,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数为80.28,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10位(排名前9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福建、浙江、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湖南、江苏)。从反映绿色发展指数的6项分类指数看,云南呈现“33低”的明显特点:

(一)云南3项分类指数排名全国前列

一是生态保护指数为75.79,排名全国第2位(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重庆、云南、四川、西藏、福建)。该指数包括10个指标,权数占比16.5%,用来反映一个地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矿山恢复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治理。云南大部分指标排名全国前列,其中,“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排全国第1位。

二是环境质量指数为91.64,排名全国第5位(排名前4位的地区分别为海南、西藏、福建、广西)。该指数包括10个指标,权数占比19.3%,主要反映一个地区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云南多数指标排位较前,其中,“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排全国第1位。

三是资源利用指数为85.32,排名全国第7位(排名前6位的地区分别为福建、江苏、吉林、湖北、浙江、甘肃)。该指数包括14个指标,权数占比29.3%,主要反映一个地区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的总量与强度双控要求和资源利用效率。其中,云南的“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排全国第1位。

(二)云南3项分类指数排全国25位以后

一是环境治理指数为74.43,云南排名第25位(排名后6位的地区分别为黑龙江、宁夏、广西、新疆、青海、西藏)。该指数包括8个指标,权数占比16.5%,重点反映一个地区主要污染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以及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云南的8个指标全部排在20位之后,表明云南在环境治理方面亟待加强。

二是增长质量指数为70.45,云南排名第25位(排名后6位的地区分别为河北、西藏、辽宁、广西、青海、新疆)。该指数包括5个指标,权数占比9.2%,主要反映一个地区宏观经济的增速、效率、效益、结构和动力。云南除人均GDP增长率排位全国第4位外,“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排在全国第24、第27和第28位,表明云南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

三是绿色生活指数为68.74,排名第28位(排名后6位的地区分别为贵州、四川、云南、辽宁、青海、西藏)。该指数包括8个指标,权数占比9.2%,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云南多数指标排位均靠后,其中,“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分别排在全国第26和第29位,表明云南在绿色生活方式的倡导引领方面与其他省(市、区)还存在差距。

五、提升云南绿色发展指数的建议

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数排全国第10位,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客观展现了当前云南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优势与短板:一方面,自然资源禀赋好、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快、环境质量优具有明显优势,有力地助推了我省绿色发展在全国的排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低、增长质量不高、环境治理投入不足、绿色生活方式及农村生活环境改善呈现出明显短板,严重地影响了我省绿色发展评价结果。为此,云南在着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里程中,既要巩固提高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的优势,又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好资源,更要加强环境治理、提高增长质量和绿色生活水平,才能更快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

按照国家“一办法、两体系”的要求,今后国家每年都将对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年度评价,为了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中取得更好成绩,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担起部门责任。建议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在环境治理方面,要加大对主要污染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水污染等治理投入,着力做好节能降碳减排工作;在经济增长质量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高质量;在绿色生活方面,要大力推进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提升全省绿色生活水平。

二是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数据报送工作,为计算云南绿色发展指数、充分展示云南绿色发展成果打牢基础。鉴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涉及14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个部门55个专业统计指标(在国家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中,统计部门负责的指标占20%,其余80%的指标由其他部委局负责),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数据报送工作,积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局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对接,努力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争取上报的绿色发展统计指标数据得到国家相关部委局的充分认可,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取得好成绩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保障。

附件: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中央组织部

2017122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1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地 区

绿色发

展指数

 

公众满

意程度

资源利

用指数

环境治

理指数

环境质

量指数

生态保

护指数

增长质

量指数

绿色生

活指数

北 京

1

21

1

28

19

1

1

30

福 建

2

1

14

3

5

11

9

4

浙 江

3

5

4

12

16

3

5

9

上 海

4

9

3

24

28

2

2

23

重 庆

5

11

15

9

1

7

20

5

海 南

6

14

20

1

14

16

15

3

湖 北

7

4

7

13

17

13

17

20

湖 南

8

16

11

10

9

8

25

7

江 苏

9

2

8

21

31

4

3

17

云 南

10

7

25

5

2

25

28

14

吉 林

11

3

21

17

8

20

11

19

广 西

12

8

28

4

12

29

22

15

广 东

13

10

18

15

27

6

6

24

四 川

14

12

22

16

3

14

27

8

江 西

15

20

24

11

6

15

14

13

甘 肃

16

6

23

8

25

24

23

11

贵 州

17

26

19

7

7

19

26

2

山 东

18

23

5

23

26

10

8

16

安 徽

19

19

9

20

22

9

23

21

河 北

20

18

2

30

13

25

19

31

黑龙江

21

25

25

14

11

18

12

25

河 南

22

15

12

26

24

17

10

26

陕 西

23

22

17

22

23

12

21

18

内蒙古

24

28

16

19

15

23

13

22

青 海

25

24

30

6

21

30

30

6

山 西

26

29

13

29

20

21

4

27

辽 宁

27

30

10

18

18

28

29

28

天 津

28

12

6

31

30

5

7

29

宁 夏

29

17

27

27

29

22

16

10

西 藏

30

31

31

2

4

27

31

1

新 疆

31

27

29

25

10

31

18

12

注:本表中各省(区、市)按照绿色发展指数值从大到小排序。若存在并列情况,则下一个地区排序向后递延。

2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地 区

绿色发

展指数

 

公众满

意程度(%

资源利

用指数

环境治

理指数

环境质

量指数

生态保

护指数

增长质

量指数

绿色生

活指数

北 京

83.71

82.92

98.36

78.75

70.86

93.91

83.15

67.82

天 津

76.54

84.40

83.10

67.13

64.81

81.96

75.02

70.58

河 北

78.69

83.34

87.49

77.31

72.48

70.45

70.28

62.50

山 西

76.78

78.87

80.55

77.51

70.66

71.18

78.34

73.16

内蒙古

77.90

79.99

78.79

84.60

72.35

70.87

72.52

77.53

辽 宁

76.58

76.69

81.11

85.01

71.46

68.37

67.79

70.96

吉 林

79.60

86.13

76.10

85.05

73.44

71.20

73.05

79.03

黑龙江

78.20

81.30

74.43

86.51

73.21

72.04

72.79

74.25

上 海

81.83

84.98

86.87

81.28

66.22

93.20

80.52

76.51

江 苏

80.41

86.89

81.64

84.04

62.84

82.10

79.71

80.31

浙 江

82.61

85.87

84.84

87.23

72.19

82.33

77.48

83.78

安 徽

79.02

83.19

81.13

84.25

70.46

76.03

69.29

78.09

福 建

83.58

90.32

80.12

92.84

74.78

74.55

73.65

87.14

江 西

79.28

82.95

74.51

88.09

74.61

72.93

72.43

81.96

山 东

79.11

82.66

84.36

82.35

68.23

75.68

74.47

81.14

河 南

78.10

83.87

80.83

79.60

69.34

72.18

73.22

74.17

湖 北

80.71

86.07

82.28

86.86

71.97

73.48

70.73

78.22

湖 南

80.48

83.70

80.84

88.27

73.33

77.38

69.10

85.91

广 东

79.57

84.72

77.38

86.38

67.23

79.38

75.19

75.44

广 西

79.58

85.25

73.73

91.90

72.94

68.31

69.36

81.79

海 南

80.85

84.07

76.94

94.95

72.45

72.24

71.71

87.16

重 庆

81.67

84.49

79.95

89.31

77.68

78.49

70.05

86.25

四 川

79.40

84.40

75.87

86.25

75.48

72.97

68.92

85.62

贵 州

79.15

80.64

77.10

90.96

74.57

71.67

69.05

87.82

云 南

80.28

85.32

74.43

91.64

75.79

70.45

68.74

81.81

西 藏

75.36

75.43

62.91

94.39

75.22

70.08

63.16

88.14

陕 西

77.94

82.84

78.69

82.41

69.95

74.41

69.50

79.18

甘 肃

79.22

85.74

75.38

90.27

68.83

70.65

69.29

82.18

青 海

76.90

82.32

67.90

91.42

70.65

68.23

65.18

85.92

宁 夏

76.00

83.37

74.09

79.48

66.13

70.91

71.43

82.61

新 疆

75.20

80.27

68.85

80.34

73.27

67.71

70.63

81.99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5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自然岸线保有率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等3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三、计算绿色发展指数所涉及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均按照2016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进行测算。

四、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2016年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数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31个省(区、市)的公众满意程度。

五、本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六、本公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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