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举报第D530000201806130022号案件
办理情况的报告
昭通市人民政府:
我县于2018年6月13日接到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材料1件(受理编号D530000201806130022)。案件反映“威信县高田乡大元子一家采石场(以下简称大元子采石场)占用和破坏林地,老百姓多次向高田乡政府、县政府反映,无人处理;洗沙水直排和水土流失导致河水浑浊;砂石开采影响房屋安全和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并且可能存在有官商勾结的情况”的举报件。接到举报件后,我县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县长肖顺兴、县委常委、副县长王绍雷当即召开专题会议,立即责成县监察委、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林业局等部门以及高田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件中的内容迅速展开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举报件反映的砂石开采厂矿山名称为威信县高田乡大元子采石场,业主:陶宗琼,主要投资人:邓勇。矿区范围位于高田乡高田村、坡上村、钨城村交界处,垮水口、万家、大元子三个村民小组。根据《昭通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通知》(昭市安监管〔2016〕16号)文件相关要求,该矿属威信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保留改造矿山,采矿许可证(C5306292011017130103431)营业执照(915306290977321515)、爆破许可证(5306001300147)、环评报告表(威环准评字〔2017〕10号)合法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昭FM安许证字〔2010〕0019号)已过期,目前正在办理当中。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已经通过评审并进入基建程序,但因安全许可证过期停止建设。
二、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信访案件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砂石开采破坏林地问题。
经调查该砂石开采场多次侵占林地,涉及总面积19.2114亩,县林业局已对业主方进行了2次处罚和1次刑事立案移交检察院处理。
第一次查处:大元子采石场于2011年1月和2011年9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0.99亩林地用途。县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3月20日作为林政案件立案查处(威林立字〔2012〕第(01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于2012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和罚款6570.00元的处罚(威林罚书字〔2012〕第〔01005〕号)。业主已接受处罚并于2012年3月28日上交罚款6570.00元(云财票罚(2005)第01号NO 00509774)。
第二次查处:大元子采石厂于2014年再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2552平方米(3.8260亩)林地用途。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为林政案件立案查处(威森公林罚立字〔2015〕第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于2015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和罚款25520.00元的处罚(威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09号)。业主已接受处罚并于2015年1月22日上交了12760元的罚款(云财票罚第11002号NO 00395215)。
第三次查处:2016年11月16日森林公安对大元子采石厂擅自改变14.3954亩林地用途进行立案侦查(威森公(刑)立字〔2016〕01号),并于2017年4月18日对法人陶宗琼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威森公(刑)取保字〔2017〕7号)。
综上所述,群众举报该采石场占用防护林林地10余亩情况属实,具体占用林地面积最终以检、法两家审查判决为准。但举报件中反映:“老百姓多次向高田乡政府、县政府反映,无人处理”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洗沙水排往河道和水土流失,导致河流浑浊问题。
一是经现场核实,大元子采石场未经批准私自安装洗沙设备,并在其矿区东北面河道内建设洗沙水处理设施,总占地面积约700多平方米,洗沙水由管道流入投放了高分子絮凝剂的沉淀池,经过三次沉淀在排放不达标的情况下排入河道,对河水造成一定污染。故举报件中的“洗沙水排往河里造成河水浑浊”情况属实。
二是厂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业主方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县水务局水保办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2016年11月21日,县水务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定,2017年3月20日,批复《高田乡大元子采石场年产1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议书》(威水保复〔2017〕07号)。该采石场水土方案已审批办理,手续齐备。据查实,大元子采石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按照批准方案实施,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因此举报件中反映的“水土流失导致河水浑浊”的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反映砂石开采震动影响坡上村万家社区居民房屋安全和正常生活问题。
高田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7日接群众来访反映“因大元子采石场放炮造成房子开裂的情况”后,安排分管副乡长会同坡上村村委委员张宗虎走访了罗沙溪和万家沟32户群众,经走访发现确实有部分群众的房子有开裂的情况。但是对于房子开裂是不是由于大元子采石场放炮造成,因为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才敢下结论所以没有给出明确答复。2016年10月30日高田乡主要负责人约见了大元子采石场主要投资人邓勇,要求采石场必须“合理合法解决好群众反应的问题”。该矿主要负责人当即表态要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使群众满意。2016年11月至今,高田乡政府未接到周边群众投诉。
经现场调查,万家社区居民区主要分布在万家沟和马鞍山。万家沟居民区位于大元子采石场西南面并隔有一座山脊,直线距离大于500米,因此居民住房安全和正常生活不会受到影响。马鞍山居民区位于大元子采石场南面,直线距离约200米。马鞍山居民区距矿山边界距离小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据了解5户居住在马鞍山的居民已有2户被纳入高田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其余3户居民,需对其妥善处理解决。
(四)关于可能存在有官商勾结的问题
县监察委第一监察室在高田乡大元子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排放洗砂水污染环境和开采砂石造成周边群众房屋开裂等问题调查工作中,未发现相关干部职工在大元子采石场问题上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况。群众反映存在有官商勾结的问题查无实据。
三、处理情况
(一)县森林公安局已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威森公(刑)立字〔2016〕01号),2018年4月17日案件移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森公(刑)诉字〔2018〕6号),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威信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向大元子采石场业主方下发停产通知书(威环限改〔2018〕3号),责令于25日前拆除洗沙设备及其洗沙水处理设施并恢复原状,现目前业主方已进行拆除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第31条,县环保局将按程序时限要求,于6月20日和23日对业主方下发处罚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20000元。
(三)威信县安监局一是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高田乡大元子采石场在基建时间到期后至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擅自复工开展作业;二是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环节必须依法审批,在其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环节加大审查力度,对于涉及矿界300米内的3户居民如果业主未对其实施搬迁或未达成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则对竣工验收报告依法不予审查通过,并建议市局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在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合规生产。
(四)对河道造成污染的责任人县纪委、县监察委处理情况如下:由县纪委、县监察委对县环保局局长罗祥光、县水务局副局长陶思全、高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赵世万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处理;由县水务局对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宗大翔处以“诫勉”的问责处理;由高田乡政府对水管站站长马正轩、钨城村代履行村支部书记职责的舒波处以“诫勉”的问责处理;由县环保局对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张文清处以“诫勉”的问责处理;由县国土局对高田乡国土所原所长孙旺文处以“诫勉”的问责处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做好案件补充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二)督促业主对有影响的3户居民进行搬迁或者达成安全协议。
(三)对环保工作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回头看”为契机,对案件中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反思,在全县范围类进行认真排查,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使监管工作法制化和常态化。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