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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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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威信时讯》以及政府信息专刊等;

三、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进行登记。

三、政府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政府机关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五、政府机关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制定。

六、申请人根据我县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七、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本机关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的审查责任。

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三、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行政机关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起草机构提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不能确定是否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

 

七、威信县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九、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干部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的方式

(一)每年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开展评议;

(二)每年召开二次重点企业座谈会进行评议;

(三)每年底向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评议;

(四)建立日常的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四、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

六、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县政信息公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建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县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县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县政府办公楼底层公开栏旁,县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870-6124405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绘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二、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十四、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获得政府信息权的二种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和法院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司法救济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各项决定不满者,应当允许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司法救济。

三、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可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组织保障机制。政府网站信息收集与发布应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由政府信息中心来具体负责实施。

三、人才保障机制。政府网站建设,不仅要加强对硬件的投入,而且要加强网站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信息深加工的专项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适应新形势、新工作的需要,从而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技术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程的实施,政府部门大部份信息资源将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而存在,数字化的政府信息具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从形成、收集、整理、传输、存储和利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在这一定的技术环境下进行,技术的先进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政府网站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和效果。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机关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监察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下列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均要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5、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情况;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8、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9、突出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社会承诺的情况;

11、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12、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县级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情况;

5、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机关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

7、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服务范围等情况;

8、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9、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公开内容

1、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威信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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