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祖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和须知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无家用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因求生所持有的出租车、农用车或客运微型车辆在一辆以内且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除外);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不高于4000元(含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龙井、麒麟、鱼洞、海子、巷子、观音、桂花、石龙、田坝9个社区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2.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威信籍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3.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2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内且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包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5.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将公租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6.在威信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不受户籍、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包含在各乡镇工作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
申请方式:公租房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申请,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纳入审核。
(二)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已成年未婚人员(18周岁以上)、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外地独自来威信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属扎西镇9个社区户籍及在9个社区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籍或者临时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完善申请表。
(四)威信县县直各单位、乡镇在职在编人员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申请,并完善申请表。
(五)建有公租房的企业职工须在所在企业进行申请,完善公租房申请相关表册及资料,由企业对其进行审核、分配、管理,并将其资料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户籍。
1.户籍在威信县辖区的,申请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云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应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没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由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五)威信县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居住证的由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六)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七)拥有私人房产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威信县城市低保家庭提供城市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三、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初审→复审→联合审核→终审→房屋分配
四、期限
初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办事地点
受理地点:县住建局房管所(后街姐妹饭店旁)
六、咨询电话:
0870-6121655
七、其他
(一)办理时间:8:30—12:00,14:30—17:30
(二)优先配租家庭或个人的认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中,具有以下情况的申请人直接进入选房阶段。
1. 正在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无房户。
2. 重残家庭,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申请时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4.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5. 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6.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7. 符合《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4〕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 威信县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或住房、商铺被拆迁的。
2. 非威信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或住房、商铺被拆迁的。
3. 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4. 有私房(不论门面或住房,不论面积是否达到人均13平方米)且被拆迁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包括货币补偿、实物置换)的。
5.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的。
6. 距申请之日起前3年以内存在房产转移、分户行为的。
7.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3500元的。
8.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高于按社平工资100%标准缴纳的。
9.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开办公司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10.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不累计相加)。
11. 已经享受公租房后离婚需要重新申请公租房,但离婚又不满一年(含一年,离婚年限从当年受理申请之日起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