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 代码:1014000015133543
二、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辖区内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8.《昭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
9.《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的通知》
实施机关
威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有效期内提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执业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不能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新建项目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材料(含污水处理、消防验收);
5.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6.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8.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9.医疗机构或者业务科室名称不符合要求;
10.不符合诊疗科目或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11.其他不符合应具备条件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1.根据《昭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设置、登记注册。
2.《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的通知》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地址:威信县麒麟小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八、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电子版为PDF格式。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应同时通过网络提交电子版材料。 |
|||||
3 |
共同投资的医院提交医院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结构图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
4 |
共同投资的营利性医院事先去工商部门核准医院名称。 |
原件 |
1 |
||
5 |
共同投资的医院提交共同投资人签署的合同书。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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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租赁合同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
7 |
医院规划地址在县区的,提交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规划证明 |
原件 |
1 |
||
8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复印件 |
1 |
||
9 |
本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2.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电子版为PDF格式。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原件 |
1 |
||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应同时通过网络提交电子版材料。 |
|||||
3 |
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
复印件 |
1 |
||
4 |
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5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名册中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
6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设施设备购进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
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 |
九、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3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听证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需听证。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0-6123359
网络咨询。
可以通过QQ咨询(QQ号码:2364815786)。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通讯地址:威信县麒麟小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邮编:65790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取号和预约
可以通过QQ预约(QQ号码:2364815786)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地址: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2)网络提交
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尚未使用前,可以通过QQ提交(QQ号码:2364815786)
(3)信函提交
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通讯地址:威信县麒麟小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或昭通卫生监督网(http://www.ztwsjd.com)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获取办理结果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执业登记新证、变更、校验、换证、补证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注销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注销核准通知》批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和昭通卫生监督网(http://www.ztwsjd.com)上公开。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2、电话投诉:
电话:0870-6123359
3、信函投诉:威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邮编:6579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威信县卫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